中國網9月11日訊 據最高微信公眾號动静,近年來,最高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發佈《關於辦理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食物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審理食物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系列食物平安領域司釋,不斷完美懲治食物平安違法犯罪法網。此中,針對中小學校園及其周邊“五毛食物”凸起的問題,正在《關於辦理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將“正在中小學校園、托长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銷售的”做為加沉處罰情節,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校園食物平安和未成年人食物平安的特殊保護。為進一步加強校園食物平安審判工做,以案釋法,无力震懾涉校園食物平安違法犯罪,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平安,构成全社會配合維護校園食物平安的濃厚氛圍,正在2025年全國食物平安宣傳週期間暨全國大中小學校和长兒園新學期開學之際,最高遴選發佈8個涉校園食物平安典型案例。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涵蓋刑事、平易近事、行政三類案件,次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為校園食物平安供给全方位司法保護。此次發佈的案例,既有供餐飯店濫用亞硝酸鹽、食材供應商用鴨肉卷假充牛肉卷、办理人員貪污學生營養餐專項資金等刑事案件,還有學校解除食堂外包服務商服務合同、學生家長起訴校園周邊超市售賣過期食物等平易近事糾紛案件,以及校園食材供應商標簽違法、供應有毒、无害食材等行政訴訟案件,涵蓋了從校外到校內,從食材供應商、供餐飯店到食堂經營者再到監管从體,從食物標簽、保質期到偽劣食材、濫用食物添加劑等分歧領域、分歧从體、分歧類型的涉校園食物平安案件,展現了切實維護校園食物平安的堅定決心。二是彰顯堅決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的鮮明立場。正在審理风险校園食物平安,特別是涉及中小學生等未成年人食物平安的違法犯罪案件時,始終堅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此次發佈的案例中,顏某訴某超市産品責任糾紛案,涉案超市銷售過期食物貨值金額4元,法院依據食物平安法的規定判處其1000元懲罰性賠償金;某農業公司訴某縣市場監督办理局行政處罰案,法院判決援助行政機關正在校園食物供應領域貫徹落實最嚴格的監管要求,防止企業規避對校園食物平安的保障義務;侯某生産、銷售不合适平安標準的食物案,因濫用食物添加劑亞硝酸鹽,形成學生集體嚴沉食物中毒,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羅某銷售偽劣産品案,法院正在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刑罰的同時,逃繳其全数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十萬元罰金,无力震懾違法犯罪。三是延长審判職能促進懲防並舉。積極延长審判職能,對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反映出的監管缝隙,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對校園食物平安違法問題共防共治。案例中,某後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訴某區市場監督办理局、某區人平易近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法院正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校園餐中標企業與其他未中標企業配合經營校園配餐項目,但監管部門只對部门从體進行處罰,法院正在做出判決的同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教育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推動全面履行監管責任。下一步,將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充实發揮審判職能感化,進一步融合貫通刑事、平易近事、行政審判職能,全方位加強對校園食物平安的司法保護,積極參與校園食物平安綜合管理,充实運用力量,推動构成共建共治共用的校園食物平安管理款式。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與某小學簽訂供餐協議,由其經營的飯店負責供應某小學學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飲服務單位採購、存儲、利用食物添加劑亞硝酸鹽,仍正在其給某小學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亞硝酸鹽,銷售金額共計400余元。該小學學生食用後,56人出現頭疼、嘔吐等食物中毒症狀並住院治療。經診斷,上述學生均係亞硝酸鹽中毒。經檢測,上述學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湯及嘔吐物內均檢出亞硝酸鹽成分,此中排骨湯內亞硝酸鹽含量達1396毫克/千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侯某正在食物生産、銷售過程中超範圍、超限量濫用食物添加劑,形成56人嚴沉食物中毒,後果特別嚴沉,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不合适平安標準的食物罪。侯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案發後協帮搶救被害人、積極賠償並取得大部门被害人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産、銷售不合适平安標準的食物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亞硝酸鹽是肉類製品加工中經常利用的食物添加劑,具有護色、防腐功能。根據食物添加劑利用標準的規定,亞硝酸鹽允許正在腌臘肉、醬滷肉等八類肉製品中利用,最大利用量為0。15克/千克,正在分歧肉製品中的最大殘留量為30毫克/千克至70毫克/千克不等。亞硝酸鹽雖然是允許利用的食物添加劑,但具有較強毒性,且潛伏期短,中毒發病敏捷。為无效防止亞硝酸鹽中毒变乱發生,國務院有關部門發佈通知布告,明令餐飲服務單位和餐飲服務供给者採購、存儲、利用亞硝酸鹽,僅允許食物生産企業利用。本案中,被告人侯某做為餐飲服務供给者,正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多次前去其經營的飯店開展亞硝酸鹽濫用添加檢查、明知飯店不允許利用亞硝酸鹽的情況下,既未恪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通知布告關於亞硝酸鹽利用从體的要求,又嚴沉超出限量標準利用亞硝酸鹽,形成56名小學生嚴沉食物中毒的特別嚴沉後果。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體現了從嚴懲處风险校園食物平安犯罪的鮮明立場,對警示、震懾此類犯罪具有積極意義。2020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羅某為不法取利,以20元/千克的價格採購鴨脯肉卷,後用鴨脯肉卷假充肥牛卷,以32元/千克至44元/千克不等的價格銷售至某大學餐廳等餐飲機構。2021年3月2日,區市場監督办理局執法人員從羅某經營的市場攤位內依法查扣尚未出售的冷凍“肥牛卷”20盒及24袋。經檢測,上述“肥牛卷”中未檢出牛源性成分,檢出鴨源性成分。羅某銷售涉案鴨脯肉卷金額共計12萬餘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正在産品中以假充线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應依法懲處。據此,以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平易近幣十萬元。鴨肉價格低廉,以假充分,利用鴨肉假充價格較高的牛羊肉對外銷售,牟取不法好处。因鴨肉外觀和口感與牛羊肉有明顯差異,凡是採用添加牛油、羊油或者牛羊肉調味料等体例仿製牛羊肉味道,並採用肉乾、肉卷、肉丸等不宜區分肉品原形態的体例加以掩飾,給消費者鑒別实偽形成困難。學校食堂食物平安關係到廣大學生亲身好处,無論是自行經營還是對外承包,都應當加強監管,正在食材採購過程中選擇規範、有資質的供應商,並加強對食材的查驗把關,確保為學生供给平安靠得住的餐食。根據刑法規定,生産、銷售偽劣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告人羅某銷售偽劣産品金額總計12萬餘元,到案後認罪認罰,法院正在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刑罰的同時,逃繳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十萬元罰金,充实發揮了刑罰的懲治感化。2017年8月,被告人施某受委託做為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帮專項資金办理人員,負責學生營養餐食材的採購、製做、發放及營養餐費用報賬等工做。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施某以雞腿價格上漲為由,未按規定向縣教育局請示彙報,僅與某小學校領導筹议後即變更營養餐食材,某肉類經銷部負責人袁某(另案處理)以雞翅根取代雞腿向某小學供應。袁某按照施某的要求,以供應雞腿的名義虛開發票報賬獲取專項資金54。7萬餘元,扣除實際供應貨款19。2萬餘元和施某自行採購花費的5。1萬餘元,剩餘30。3萬餘元被施某不法佔為己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正在受委託办理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帮專項資金期間,操纵職務上的便当,不法佔有專項資金,數額庞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施某到案後認罪認罰,並退繳全数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平易近幣二十萬元。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帮專項資金是國家為實施營養改善計劃而放置用於學生營養炊事補帮的專項經費。學生炊事補帮專項資金可否获得妥帖保管和利用,间接關係到學生營養餐的品質,要確保專項資金实正用到學生身上。本案中,被告人施某做為受委託办理該專項資金的人員,操纵職務上的便当,私行改變食材,將營養餐中的雞腿更換為價格更為廉价的雞翅根,進而將部门專項資金不法佔為己有,嚴沉侵害了廣大學生的亲身好处。法院依法以貪污罪對被告人施某處罰,並逃繳全数贓款,為學生營養炊事補帮專項資金平安供给无力司法保障。2019年6月10日,某飲食办理服務无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飲食公司)與某中學簽訂食堂勞務服務外包項目合同,約定某飲食公司確保食堂運營合适國家食物平安法規,服務期至2024年6月9日。合同還約定,若是出現食物中毒、引發罷餐事务、轉包分包、評估不及格或師生滿意度連續兩次低於60%等景象,某中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間,某飲食公司多次、反覆出現嚴沉食物平安問題與办理問題。此中,2020年10月,食堂午餐中混入紙巾,代表人出具檢討書;2021年3月,被發現違規利用凍肉類製品;2021年5月,師生滿意度調查結果僅為57。4%,且飯菜中頻現蟲子、塑膠等異物。某中學就廚房環境衛生、部门員工健康證缺漏、食物平安等問題多次發出整改通知,但某飲食公司整改不力,問題未获得底子解決。2021年8月,因某飲食公司未為員工繳納社保等問題,員工集體辭職,引發办理实空。某中學家委會據此通過決議發起罷餐,並明確指出某飲食公司办理混亂、食物品質。2021年8月29日,某中學基於某飲食公司前述違約行為,依據合同約定發出《合同中止通知書》和《合同解除補充通知書》,解除合同並要求清場。不合适“連續兩次低於60%”的解約條件,且家委會決議無法令效力,遂起訴請求確認某中學解除合同無效,繼續履行合同。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平易近國食物平安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學校、托长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顶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恪守法令、法規和食物平安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物生産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物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恪守法令、法規和食物平安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物平安。”《學校食物平安與營養健康办理規定》第23條第4款規定:“學校應當與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朴直在食物平安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承擔办理責任,督促其落實食物平安办理轨制、履行食物平安與營養健康責任。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應當按照法令、法規、規章、食物平安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經營,對食物平安負責,並接管委託方的監督。”某飲食公司正在履約過程中反覆出現食物平安隱患,办理嚴沉失范且經多次整改無效,致使家委會最終做出決議決定罷餐要求更換食堂办理團隊,脚以反映師生和家長對學校食堂外包服務的強烈不滿。某中學依據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符律規定。據此,判決駁回某飲食公司的全数訴訟請求。校園食堂外包是當前學校供给餐飲服務的主要体例。外包服務商的責肆意識、法令意識、平安意識和嚴格办理對於保障校園師生“舌尖上的平安”尤為主要。學校發現外包服務商存正在食物平安隱患後,有權要求整改,服務商未及時消弭隱患,以至引發罷餐等事务的,學校有權依除承包合同。本案中,法院通過援助學校依約,防範可能發生的校園食物平安变乱,對強化校園食物平安管理具有多沉意義:一是確立預防性裁判,正在校園食堂外包合同糾紛中,當服務商存正在持續、嚴沉違約行為且整改無效,已對師生食物平安構成現實風險時,法院應依法援助學校行使解除權,實現對严沉食物平安風險的源頭預防。二是了了外包服務商義務與責任,服務商不僅需保障食物平安,還需規範內部办理,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品質指標,確保食物平安和服務品質。三是依法保護學生家長參與校園食物平安監督的權利,實現校園食物平安共建共管。2025年4月22日,顏某正在接未成年后代放學時,正在學校附近某超市花費4元為后代購得零食1袋。食物包裝上記載生産日期為2024年7月12日,保質期為9個月。顏某發現本人買到了過期零食並要求某超市賠償未果,遂起訴請求某超市返還貨款4元,领取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平易近國食物平安法》第67條規定,預包裝食物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生産日期和保質期;專供嬰长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从輔食物,其標簽還應當標明次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産不合适食物平安標準的食物或者經營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標準的食物,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能够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领取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添加賠償的金額不脚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可是,食物的標簽、説明書存正在不影響食物平安且不會對消費者形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某超市將超過保質期的食物銷售給顏某,屬於銷售明知不合适食物平安標準食物的行為,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按價款十倍計算的賠償金不脚1000元,應按1000元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據此,判決某超市退還顏某貨款4元,另賠償顏某1000元。中小學生對不合适食物平安標準食物的判別力較弱、維權意識相對稀薄、維權能力不脚,即便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物、“三無食物”也不克不及準確判別,以至沒有判別的意識,成為食物平安問題的“易群體”。個別商家操纵中小學生認知能力不脚、維權意識亏弱的特點,將超過保質期食物等存正在平安隱患的食物正在校園周邊出售,損害廣大中小學生的身體健康。本案係學生家長購買食物後發現過期索賠被拒才提起訴訟,雖然學生家長只購買了4元零食,但審理法院按照懲罰性賠償金最低為1000元的規定,判決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讓違法經營者得不償失。提高違法成本,无力震懾正在校園周邊向學生出售超過保質期食物等違法行為,有益於營制學生平安、家長安心的消費環境。2021年8月,某農業公司通過招投標獲得某縣中小學、长兒園大米配送資格。因本身生産、配送能力不脚,某農業公司委託某米業公司實際生産、配送大米,並向其供给了標注虛假産地的包裝袋。正在生産過程中,因噴碼設備及印油問題,導致生産的910袋大米生産日期恍惚不清、無法辨識。該批問題大米被配送至8所學校。某縣市場監督办理局正在檢查中發現某農業公司供應的大米存正在生産日期恍惚及産地標注不實問題,于2022年2月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10萬元(某米業公司已被另案處罰)。某農業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大米包裝袋標示的生産日期恍惚不清、無法辨識,違反了《中華人平易近國食物平安法》第71條第2款關於標簽應清晰、夺目的規定。雖然生産日期恍惚的间接缘由是受託方某米業公司的設備及耗材問題,但做為委託生産方,某農業公司對受託方的生産行為負有監督責任,存正在監督過失。同時,涉案大米實際産地與某農業公司供给的包裝袋標示産地不符,構成虛假標示産地的違法行為。某農業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並非標簽瑕疵,存正在从觀居心,不合适免予處罰的條件。某縣市場監督办理局做出的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令正確,符定程式。據此,判決駁回某農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校園食物平安间接關係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平安,涉案食物供應對象均為中小學校和长兒園,屬於特殊消費群體,食物平安風險防控絲毫不容鬆懈。食物生産日期恍惚導致無法判斷保質期、産地虛假標注誤導産品來源,均嚴沉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本案特別指出委託方對受託方的生産行為負有監督責任,需對受託方的標簽違法行為承擔相應法令責任,无效厘清了委託生産中責任从體的認定難題,壓實了委託生産的責任鏈條,倒逼企業成立從原糧採購、委託加工到標簽設計的全鏈條管控機制,從源頭防範食物平安風險。尤為關鍵的是,法院判決援助行政機關正在校園食物供應領域落實最嚴格的監管,嚴防企業規避對校園食物平安的高標準要求,為市場从體劃清了“校園食物無小事、合規經營是底線”的紅線。該判決充实體現了司法機關以“最嚴標準”守護校園師生“舌尖上平安”的責任擔當,對規範食物生産經營行為,特別是保障校園食物平安具有主要指導和示範意義。2024年4月10日,某區市場監督办理局對某小學食堂開展食物平安監督抽檢,對同月9日購入的豬後腿肉留樣樣品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氯黴素項目不合适農業農村部《食物動物中利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經調查,該批不及格豬後腿肉係某食物公司銷售,該食物公司經營範圍為生豬收購、屠宰及銷售。同年5月10日,區市場監督办理局向某食物公司送達《檢驗報告》,並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同月16日,某食物公司向某區市場監督办理局提出異議申請。該局進行審核後,于同年7月25日向某食物公司送達《行政處罰奉告書》。同月29日,某食物公司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書。某區市場監督办理局進行法制復核後,于同年8月5日做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某食物公司違法所得,並處罰款6萬元。後某區人平易近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上述處罰決定。某食物公司遂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食物公司做為生豬屠宰企業,負有肉品品質檢驗職責。氯黴素屬於食物動物中利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雖然《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並未規定氯黴素屬於屠宰環節必檢項目,選擇什麼項目進行檢測能够由屠宰企業根據國家和处所風險監測結果及本身情況確定,但都必須確保生豬産品不得檢出違禁物品。考慮到某食物公司係初次違法,區市場監督办理局已減輕罰款金額,處罰適當。區市場監督办理局正在處罰前已進行調查、奉告、聽取陳述申辯,並進行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符定程式,並無不當。據此,判決駁回某食物公司的訴訟請求。某食物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間掌管調解,達成各方認可的調解結果。本案係企業未嚴格執行肉品檢測相關規定引發的食物平安案件。正在食物中添加可能风险人體健康的物質,食物生産經營者應當嚴格恪守法令規定。雖然我國食物相關規範並未規定生豬屠宰環節的必檢項目包罗氯黴素,可是氯黴素屬於正在食物動物中利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涉案含氯黴素的豬後腿肉已大部门被食堂利用,涉及眾多校園師生,但慮及某食物公司係初次違法、能積極共同調查、从動供给材料,區市場監督办理局做出的被訴處罰決定合适過罰相當原則。從社會结果看,一方面,法院依法援助了對涉校園食物平安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需要的行政處罰,鼓勵市場監管部門從源頭把控,確保食物原料品質平安,從而實現對校園食物平安的全方位、全流程監管;另一方面,法院結合個案特點充实發揮調解職能,最終促成涉案爭議的實質性化解。本案處理既有益於食物生産企業嚴格生産流程,規範生産經營次序,也對市場監督办理部門認实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精準把握行政處罰原則和裁量基準具有示範意義,推動构成行政監管、司法保障、各方監督的共治款式。2021年9月,某區市場監督办理局接到某小學學生校內進食午餐後出現不適的投訴,經調查發現某後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無證經營校園集體配餐項目,導致食源性疾病堆积性事务發生。兩公司承擔著向當地五所學校配餐的業務。某區市場監督办理局據此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兩公司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後區人平易近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上述處罰決定。某後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不服涉案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从張其經營持續時間較短,已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食物經營許可證並取得受理回執,不具有从觀居心;且某科技无限公司做為校園集體配餐項目标中標方,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故訴請法院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无限公司是校園集體配餐項目标中標方,並對配餐活動進行全程指導,包罗烹飪、配送、運輸、平安等;某投資公司負責運營办理;某後勤服務公司供给場所製做,並著某科技无限公司的工做服,佩带該公司工做證配送餐食。上述三公司雖未就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簽訂三方協議,但彼此之間對其他从體參與配餐項目标事實實際知曉並有明確各自分工,具有配合經營校園配餐項目标可能性,三方對校園集體配餐項目是轉承包經營還是以承包形式掩蓋配合經營,某區市場監督办理局未查證予以明確。此外,某科技无限公司持有的《食物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經營地址為甲地,可是該公司正在乙地從事校園集體配餐項目,未有證據顯示其正在乙地已取得食物經營許可證。因而,某區市場監督办理局做出涉案處罰決定書以及某區做出的涉案復議決定事實不清,可能存正在遺漏處罰从體的景象。據此,判決撤銷涉案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責令某區市場監督办理局从头做出處理。法院還向市場監管部門、教育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催促完美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監管,切實加強聯動執法,齊抓共促食物經營者依法經營。近年來,關於中小學生校園集體配餐導致的食物平安問題時有發生,引發家長和公眾的擔憂。我國食物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現行法令法規未對校園集體配餐項目轉包分包做出性規定,亦未明確有證企業和無證企業配合開展校園集體用餐配送項目标歸責原則。但具有經營資質的企業為減少經營成本、逃避食物平安責任,與無證企業配合經營中標的校園集體配餐項目,且未正在實際經營場所所正在地取得食物經營許可的,應認定為無證經營行為,與無證企業配合承擔食物平安責任。本案中,某科技无限公司做為校園集體配餐項目标中標單位,通過對配餐項目收取办理費、全程指導配餐業務、共定制餐場所等体例,與無證企業配合經營校園集體配餐項目,且其實際經營場所與證載經營場所不分歧,屬於未取得食物經營許可從事食物經營活動行為,應配合承擔無證經營的食物平安責任。市場監管部門正在調查過程中,未認定無證企業與中標單位之間屬於配合經營行為,遺漏處罰从體,屬於事實不清,對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應予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被判決撤銷後,當地市場監督办理局已从头立案調查。本案裁判對无力打擊食物生産經營者逃避食物平安責任的“金蟬脫殼”行為具有現實意義,法院通過發出司法建議書,進一步促進各職能部門共防共治,築牢校園食物平安的法令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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